为充分发挥馆藏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并确保档案利用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利用手续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
本规定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经鉴定勿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和不满25年经鉴定后开放的档案。
1. 单位或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身份证,可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2.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需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方可查阅。为其他目的而利用开放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或介绍信,方可查阅。
3. 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同级以上组织介绍,向本馆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
本规定所称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或虽已到开放期限,但经审查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
1.中国公民或组织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须持有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馆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
2. 查阅未解密的涉密档案以及有关组织、人事、纪检等会议记录和人事调查档案,须提供立档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介绍信,经本馆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3. 利用有关学籍、学历、调动、招工、工龄、职称、任免、获奖荣誉、离退休等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方可利用;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凭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
4. 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利用手续。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5. 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需要利用与代理案件有关的档案,须出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及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和立案证明文件。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6. 利用移交单位提出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利用者须征得移交单位的同意。
7. 利用寄存在本馆的档案,利用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二、档案的调阅
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做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本馆保管的破损、老化和珍贵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三、档案的公布
1. 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德阳市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其他单位如需通过展览、编辑出版等形式公布馆藏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同意。
2. 利用者在发表文章、研究著述中节引、摘用馆藏档案的,须注明“所用资料引自德阳市档案馆”,并赠送本馆相关著作。
四、档案的复制
1. 凡属查阅涉及个人档案、且需用作法律凭证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并出具档案证明。
2. 凡属因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需要复制档案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除编史修志可适当放宽外,其他学术研究等每个专题申请复制的档案不超过30页。
3. 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拍摄档案,不得摘录或复制与所查问题内容无关的档案。
五、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爱护档案,对档案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自2023年 5月1 日起执行。原有关档案查阅利用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